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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1日 08:35    浏览次数:4471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返回]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渣土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我市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3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环委会等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我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37号)中规定的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台帐,要重点落实好以下9项措施:

(一)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设立冲洗台账,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四)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设置垃圾存放点或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随意丢弃、乱倾倒等行为。

(六)建筑物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式串筒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进行覆盖。

(七)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及时进行降尘。

(八)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建筑物总层数低于10层的,应在外脚手架最高处上设置喷淋系统。

(九)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一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二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三级(控尘)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并将现在响应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二、加大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力度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在日常“双随机”检查过程中,要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列入检查内容,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土方车外运冲洗台账的监督检查。要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车辆进出工地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专门施工扬尘检查工作台帐,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点评,通报检查结果。

三、强化施工扬尘防治责任追究

对因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行为的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在一年内被记入3个P3及以上档次或8个P5及以上档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个月(达到上述情况后每增加1个P5及以上档次,期限增加1个月,最高12个月)。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情况信用信息录入我局、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信用评价系统。